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已废止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