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五条已废止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