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已废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1年4月3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