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