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章 受理第九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职权进行监督:(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三)其他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