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章 受理第五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二)认为再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三)认为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四)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