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监督行为提出书面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回复意见有异议,并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建议正确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及时纠正。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