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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章 审查

第十二条

已废止

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6年4月15日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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