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5年12月24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