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章 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第四十七条已废止检察人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一)宣读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二)对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出庭意见;(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5年12月24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