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一)经审查不存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情形的;

(二)行政机关在人民检察院向其提出检察建议前已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