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有效多次挪用公款不还,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8年5月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