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1月2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