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已修改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