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已修改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