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有效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发展组织成员”,是指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可视为“发展组织成员”。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到内地发展组织成员的,适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2月10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