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