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已修改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2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