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已修改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8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