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以检察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有关检察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有效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5年2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