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有效向他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等出版物达300至600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属于“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15至30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1998年12月23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