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四节 出庭第九十六条已废止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一)宣读抗诉书;(二)对依职权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