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八十一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独任审判的;(二)人民陪审员参与第二审案件审理的;(三)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四)审理案件的人员不具有审判资格的;(五)审判组织或者人员不合法的其他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