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已废止

下列证据,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

(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意见的证据;

(四)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