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章 审查/第三节 调查核实第七十三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责令纠正;涉嫌犯罪的,依照规定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