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章 审查/第三节 调查核实第七十一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应当由二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