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章 审查/第三节 调查核实第六十七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可以就专门性问题书面或者口头咨询有关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意见。口头咨询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接受咨询的专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