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五章 审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四条已废止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提请抗诉;(三)提出抗诉;(四)提出检察建议;(五)终结审查;(六)不支持监督申请。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检察部门。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