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废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