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章 受理第三十条已废止当事人申请监督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符合本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三)本院具有管辖权;(四)不具有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