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四章 受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