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九章 案件管理第一百零六条已废止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登记:(一)决定中止和恢复审查的;(二)决定终结审查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施行 2013年11月18日第一百零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