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已修改票据法第六十三条所称“其他有关证明”是指:(一)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三)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四)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1月2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