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七条已修改依照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1月2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