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已修改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1月2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