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1月2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