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1月2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