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失票人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后3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的,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票面金额;

(二)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

(三)申请的理由、事实;

(四)通知票据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的时间;

(五)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等。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