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已修改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其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期货交易所向其结算会员依法收取的结算担保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证据证明结算会员在结算担保金专用账户中有超过交易所要求的结算担保金数额部分的,结算会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不能提出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划拨超出部分的资金。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1年1月1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