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已修改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的结算会员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结算会员以下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非结算会员在结算会员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二)非结算会员向结算会员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1年1月1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