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有效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3年9月30日第五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