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已修改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实物交割发生纠纷的,期货交易所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3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