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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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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五条

有效

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7年6月1日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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