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九条有效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十四、其 他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九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