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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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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十九条

有效

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账册、文书等卷宗材料由清算组移交破产企业上级主管机关保存;无上级主管机关的,由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或者股东保存。

十四、其 他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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