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三条有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二)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还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三)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四)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五)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