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二条有效本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项所列的财产,财产权利人有权取回。前款财产在破产宣告前已经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仅能以直接损失额为限申报债权;在破产宣告后因清算组的责任毁损灭失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获得等值赔偿。债务人转让上述财产获利的,财产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等值赔偿。十、关于破产财产的收回、处理和变现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