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有效与债务人互负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清算组请求行使抵销权,抵销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到确认;(二)主张抵销的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前。经确认的破产债权可以转让。受让人以受让的债权抵销其所欠债务人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