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有效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