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人民法院除完成本规定第十七条确定的工作外,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拟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二)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三)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四)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五)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六)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