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