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