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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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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

有效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进行到二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02年9月1日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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